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2 日
- 原告張祐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613號 債 權 人 張祐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丞謙事業有限公司(原名:丞謙營造有限公司)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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