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張祐瑋、丞謙事業有限公司(原名:丞謙營造有限公司)、陳秉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13號 債 權 人 張祐瑋 債 務 人 丞謙事業有限公司(原名:丞謙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秉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伍仟壹佰貳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未約定應付利息,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5,債權人請 求按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