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8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868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債務人於簽立系爭契約時為未成年人,故請提出債務人簽立系爭契約時,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