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台灣標準顧問有限公司、李明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134號 債 權 人 台灣標準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士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