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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16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6 日

債 權 人
戴易凱即灃穎電器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對債務人明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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