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景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熊道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168號 債 權 人 景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道英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維士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維 士國際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1年4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111年4月22日具狀補正,查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邱少華已死亡,仍未提出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