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168號
- 債 權 人
- 景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熊道英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維士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維士國際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1年4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111年4月22日具狀補正,查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邱少華已死亡,仍未提出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