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6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楊子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618號 債 權 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郭毓文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戶籍遷入基隆○○○○○○○○,支付命令須以 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