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7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76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胡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洋實業有限公司、高安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務人永洋實業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