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0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黃昱捷即四味飄香小吃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071號 債 權 人 黃昱捷即四味飄香小吃店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邱謝蘭英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表明請求各項金額 內容及數額,並提出請求釋明文件影本、提出租屋地點為占用國有土地之釋明、查報租屋地點為全部亦或僅部分占用國有土地、表明請求溢收新臺幣362,666元之依據,該裁定已 於111年5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