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凱宏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孟志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22號 債 權 人 凱宏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志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龔聖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龔聖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戶籍遷入新北○○○○○○○○,支付命 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 條 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