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黃淑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024號 債 權 人 黃淑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明賢機電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件債務人全名,並提出其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