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黃淑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024號 債 權 人 黃淑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明賢機電工程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表明本件債務人全 名,並提出其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該裁定已於111年5月30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