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565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111年度司促字第5565號
- 債 權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非訟代理人
- 沈弘祚
- 債 務 人
- 尚水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 蔡政宏
- 人
- 債 務 人
- 趙美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陸仟柒佰壹拾捌元,暨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