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0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彭益慶即益慶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017號 債 權 人 彭益慶即益慶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王詩倫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