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潤億健康生活事業有限公司、陳冠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425號 債 權 人 潤億健康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東 非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戴念梓即懷寧醫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債務人(簽約書為吳清彥即懷寧醫 院)。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