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8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5 日
- 當事人利威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林進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870號 債 權 人 利威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和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二、表明利息起算日。 三、表明利息請求12%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