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聯一紙器有限公司、林益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659號 債 權 人 聯一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隆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士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提出債務人士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9日送 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僅補正裁判費,其餘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