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翔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陳志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159號 債 權 人 翔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普之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宏普之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管委會組織報備證明。 二、提出債務人宏普之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