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368號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吳怡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登豊國際科技興業有限公司、陳寶仙、○○○(即沈賢嘉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沈賢嘉之除戶謄本。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沈賢嘉之繼承系統表,若有其他繼承人請併提出其他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陳報其他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及送達址。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沈賢嘉死亡時之管轄法院回覆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回覆函。
四、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繕本3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