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36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7 日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吳怡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登豊國際科技興業有限公司、陳寶仙、○○○(即沈賢嘉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沈賢嘉之除戶謄本。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沈賢嘉之繼承系統表,若有其他繼承人請併提出其他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陳報其他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及送達址。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沈賢嘉死亡時之管轄法院回覆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回覆函。

四、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繕本3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