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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6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
    張森棠即嘉和汽車修護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671號 債 權 人 張森棠即嘉和汽車修護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佳樂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查詢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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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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