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嚴陳莉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9765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太原工程行、廖偉志、陳雅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太原工程行之法定代理人。 二、提出債務人陳雅清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三、表明正確請求金額(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