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張玉斌
- 原告耀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耀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股票發行公司出具詳載「各張股票號碼、股數及張數」之股票掛失證明正本(請就各張股票號碼之股數一一列出,勿列在一起)。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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