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2 日
- 當事人大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簡志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大勝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台端是否已收受本件票據。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