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逸洋投資有限公司、李慧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逸洋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慧蓉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股務代理機構或發行公司所出具台端詳載「各張股票號碼、股數及張數」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及附表3份(請就各張股票號碼之股數一一列出,勿列在一 起)。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