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黃丞瑋即萬丞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黃丞瑋即萬丞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聲請狀附表之「發票人」名稱(發票人為安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