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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司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展期清算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
    呂聯祥即永曜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呂聯祥即永曜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永曜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一年十月十八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永曜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經本院110 年度司司字第197號裁定延展清算期間,惟因迄今尚有債 權及債務尚未了結,致無法如期清算完結,為此聲請准予再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112 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11 年4月18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 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11 年4月18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11 年10月18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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