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司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李明文即達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司字第72號 聲 請 人 李明文即達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達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三十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報就任達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266號備查在案,茲因賸餘財產尚未處理完畢,致無法於清算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展期等語。 三、聲請人聲報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9 年度司司字第266 號備查在案,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11年3月30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11年3月30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11年9月30日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