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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全字第157號

111年度司執字第8126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2 日

併案債權人
和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併案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併案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惠娟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單鴻均律師
代理人
蕭維德律師
代理人
吳天銘
債務人
昭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清 算 人 曾維民
債務人
清 算 人 陳美賢
債務人
清 算 人 曾萬得
第三人
黎德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江韋達
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黃啟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就附表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前項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查封之動產,應移置於該管法院所指定之貯藏所或委託妥適之保管人保管之。認為適當時,亦得以債權人為保管人,強制執行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和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債權人)前持假扣押裁定聲請執行本院111年度司執全字第157號查封之附表動產,並於民國111年10月6日併案執行在案,後持終局執行名義即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9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正本聲請調前開假扣押案件執行附表所示之動產;查附表動產經本院派員於111年9月28日至桃園市○○區○○○路00號辦理查封,由他債權人熲原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保管人,嗣熲原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4月11日具狀撤回執行附表動產,本院乃於112年6月21日至桃園市○○區○○○路00號現場變更保管人為債權人,當場經協商同意由第三人黎德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第三人)負責拆卸,另函知債權人陳報保管地點(即桃園市○○區○○路00號)及監督人員資料予第三人。是本院於112年9月23日函命第三人及債權人限期於112年10月31日完成前開程序,經第三人陳報拆卸工程尚未完成,乃因債權人拒絕受領等情,以致本件執行程序無法續行;然債權人事後主張追加讓債務人現場監督拍照及保管地點變更,則保管地點究為上開地址1樓或2樓,實非得作為拒絕受領之正當事由,且該址僅有一門牌號碼,並未區分樓層,而不論係何樓層均屬債權人得支配管理之範圍,本院亦未同意變更,另債務人得否現場照相之事,更非債權人主張有據。是以,本院於112年11月17日再次通知債權人應於112年12月25日前配合第三人受領查封之動產,並指明倘債權人再未為受領保管,即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仍不為,反主張第三人與債務人間為高度重疊關係及第三人盜賣查封物等情,惟本院以附表動產現置於形式外觀第三人(非執行名義效力所及者)之場所並非兩造所有,以及為保障系爭動產之價值與後續動產拍賣程序進行順利,為避免後續法律爭議,認交由債權人保管為適當,而債權人上開主張實與執行法院依法命債權人擔任查封物保管人及移置保管地無涉,倘認第三人或債務人有損害債權等實體問題,應另循法律途徑以茲解決。準此,本件因債權人未為一定必要之行為,致動產查封保管執行程序不能進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司執字081262號  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昭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物品所在地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備註 1 布推車 70 台   紅色(圓)19台、灰色(方)51台 2 鐵架(布捲架) 95 個    3 定型機 3 套    4 熱煤油鍋爐(含4顆馬達) 2 台    5 鼓風機 1 台    6 蒸氣鍋爐 1 台    7 發電機 1 台    8 軟水處理設備 1 套    9 活性碳過濾設備 1 組    10 蒸氣燃油鍋爐 1 套    11 熱交換冷凝器 1 套    12 汙泥烘乾機 1 套    13 塑膠水塔(含馬達) 3 組    14 聚合物處理設備 1 套    15 全場公用管線(金屬) 1 套    16 冷氣 1 台    17 不鏽鋼水塔(生活用水含馬達) 2 組    18 井水處理系統 1 套    19 電力變壓系統 1 套    20 煤炭蒸氣鍋爐 1 套    
21 熱煤油管組 19 組    22 蒸氣管主管線 1 組    23 袋式集塵器 1 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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