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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全字第183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債權人
和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惠娟
代理人
蕭維德律師
代理人
單鴻均律師
代理人
吳天銘
債務人
昭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美賢
代理人
曾維國
代理人
黃惠暖
第三人
黎德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江韋達
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黃啟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就附表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之動產,經本院派員於民國111年10月4日至桃園市○○區○○○路00號辦理查封,因場所管理人即第三人黎德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債務人原地保管查封物,故交由債務人移地保管。嗣查債務人未盡保管責任且未依限完成移地保管,本院改定債權人為保管人,並於112年6月21日至桃園市○○區○○○路00號現場變更保管人為債權人,當場並協商同意由第三人黎德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拆卸,另函知債權人陳報保管地點(即桃園市○○區○○路00號)及監督人員資料予第三人等。是故,本院於112年9月23日函命第三人及債權人限期完成前開程序,惟查第三人陳報拆卸工程尚未完成,乃因債權人拒絕受領等情,以致本件執行程序無法續行;然保管地點究為上開地址1樓或2樓,實非得作為拒絕受領之正當事由,且不論係何樓層均屬債權人得支配管理之範圍,債權人主張,自無所據。是以,本院於112年11月20日再次通知債權人應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前配合第三人受領查封之動產,並指明倘債權人再未為受領保管,即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仍不為。準此,本件因債權人未為一定必要之行為,致動產查封保管執行程序不能進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司執全字000183號  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昭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物品所在地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備註 1 熱煤油管組 19 組 桃園市○○區○○○路00號   2 蒸氣管主管線 1 組 桃園市○○區○○○路00號   3 袋式集塵器 1 組 桃園市○○區○○○路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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