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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5號

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30 日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蕭文章
即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即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許書瀚律師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清算程序之聲請,經本院裁定准予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本院並於112年8月29日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就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以附表說明欄之方式處分,該裁定已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11年11月16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民事裁定、112年8月29日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5號民事裁定在卷可查。嗣後債務人分別就附表財產依附表說明方式提出等值現金共22,282元到院分配,本院製作分配表並於113年3月29日予以公告在案,債權人及債務人皆未提出異議,各債權人並提出匯款入帳聲請書,業由本院將應分配於各債權人之金額,以撥匯方式給付,此有匯款入帳聲請書及本院保管款支出清單附卷可稽,經核本件清算程序業已執行完畢,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財產狀況   說明 1 全球、國泰、台灣人壽保單   1.債務人提出等同現款到院,若否, 則行解繳程序辦理(若由法院解繳  ,得領取之金額以實際終止保險契  約時為準)。 2.本件由本院逕向保險公司行解繳分  配程序,解繳金額共新臺幣22,282  元。  2  財產交易所得218,204元。  1.本院前於111年11月21日函命聲請人提交等值款項予本院進行清算分配,惟聲請人回覆稱已「支付開銷」等語拒絕提出。 2.經核聲請人前置調解程序時提交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更生程序時聲請人提交之更生方案、本院111年1月11日訊問筆錄等資料,自聲請更生時起聲請人之每月收入應足以支應必要支出,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9條之情事,故聲請人拒絕於清算程序提交現款分配,應屬清算程序終結後,嗣後免責不免責審理程序所應審酌之問題。  3  機車一輛 出廠年度:西元2016年  出廠迄今已7年,除逾財政部公告之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外,再衡其使用折舊狀況,應足認無變價實益不具清算價值,故不予處分返還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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