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19號
- 聲請人
-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玉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志君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總誠運輸有限公司及立誠物流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相對人陳志君及債務人陳可洋、葉欣慧、陳可頡、詹麒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陳志君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2662、2697建號建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與該不動產登記謄本相符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