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7號
- 聲請人
- 翔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寬明
非訟代理人 石宜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拍賣動產之碼數,並提出完整清晰之附表。
二、提出合法催告相對人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存證信函、掛號回執等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司拍字第17號
非訟代理人 石宜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拍賣動產之碼數,並提出完整清晰之附表。
二、提出合法催告相對人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存證信函、掛號回執等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