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78號
- 聲請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宏
非訟代理人 陳豊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穎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吳穎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債務人雲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債務人蔣學志、江開睿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