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1 日
- 當事人黃當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77號 聲 請 人 黃當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昌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簡信溢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欲拍賣抵押物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