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6 日
- 原告黃當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77號 聲 請 人 黃當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昌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簡信溢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龜山區海萍段1017、1018地號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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