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廖祈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廖祈彥 住○○市○○區○○里○○00○0號 上列當事人 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下稱本條例)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定自用住 宅借款特別條款之債權不適用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離職之故,目前沒有工作,致有不能正常履行更生方案之虞,爰聲請延長履行期限,請求暫緩履行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項,固據提出偉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離職證明書,惟經本院職權調閱聲請人勞保投保資料,聲請人於111年2月15日已開始投保於勝發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迄今,投保金額33,300元,且經本院電話詢問,聲請人亦稱自更生方案確定之次月即110年12月起至111年3月已依照更 生方案繳納四期,依此判斷,實難採信聲請人於本件更生方案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後,有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本件更生方案顯有困難,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1日通知聲請人釋明現已有穩定工作之下,何以仍有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之情事,聲請人於111年3月25日收受前開通知,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足憑。是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既與聲請裁定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之要件不符,自難認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書 記 官 吳耿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