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陳運平即陳登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運平即陳登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5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7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7個月。更生方案原定於民國110年7月之給付,延至民國111年2月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 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更 字第372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5日裁定認可,110年2月2日確定在案,有民事裁定、公告暨裁定確定證明書在卷足憑。 三、本件債務人於111年4月19日聲請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主張:其自110年6月底遭原任職公司解僱,雖已積極另覓新職,均旋即又失業,後覓得三盈科技有限公司之工作,惟因需照顧重病臥床母親之龐大開支,又另至台灣沃克有限公司打工,僅能勉強維持生活,導致更生方案之還款顯有困難,爰聲請自110年7月起至111年1月止停止履行等情。 四、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110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所得總額為215,989元,另觀之債務人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債務人均短暫工作後離職,目前無勞保投保資料,又以前開110年度收入總額,平均每月收入約17,999元,尚未達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2倍,可知債務人確實已3 個月以上收入餘額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堪認確因收入減少而導致無法履行更生方案之還款。準此,債務人上開所陳,並非無據,是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五、此次准予延長7個月,即自110年7月起至111年1月止停止履 行,並自111 年2月起,依照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債務,其 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併予說明。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