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0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康青龍餐飲有限公司、賴威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041號 聲 請 人 康青龍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威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亭妤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票據是否曾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