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127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6 日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相對人
德華小吃店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相對人
人 林玉真
相對人
鍾明達
相對人
鍾博帆
相對人
陳志祥
相對人
張庭瑜
相對人
許惠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其中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001127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備考 號  (新台幣) (新台幣)           001 109年4月21日 700,000元 41,610元 111年2月28日 111年2月28日  002 109年4月21日 2,300,000元 414,390元 111年2月28日 111年2月28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