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王榮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王榮隆 非訟代理人 陳育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士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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