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8 日
- 原告徐翊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徐翊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億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林益賢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二、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及利息計算方式。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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