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雷禎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573號 聲 請 人 雷禎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維謙、統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大群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稷瑁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仲暘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統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大群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稷瑁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仲暘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含最新及簽發本票當 時)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