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573號
- 聲請人
- 雷禎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維謙、統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大群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稷瑁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仲暘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統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大群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稷瑁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仲暘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含最新及簽發本票當時)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