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安健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吳雅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694號 聲 請 人 安健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雅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金娥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件是否請求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