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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8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7 日

  • 當事人
    興創有限合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807號 聲 請 人 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王沛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芝婷即宜安企業社、劉宇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趙芝婷即宜安企業社商業登記抄本及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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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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