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0 日
- 當事人許嘉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142號 聲 請 人 許嘉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震撼美饌股份有限公司、莊凱駿、莊鈞翔、牟得真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