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 原告興創有限合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577號 聲 請 人 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邱煥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羽恩國際有限公司、詹皓羽、錦誠技研有限公司、陳錦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羽恩國際有限公司、錦誠技研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相對人詹皓羽、陳錦同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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