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8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5 日
- 當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鴻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886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勝工程有限公司、劉國玉、杜麗卿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利息計算方式。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