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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88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5 日

聲請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勝工程有限公司、劉國玉、杜麗卿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利息計算方式。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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