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4 日
- 當事人東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蕭毓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東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毓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譯陞即競威汽車商行、彭競緯、甘惠媚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彭譯陞即競威汽車商行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