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17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劉柏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誠興業有限公司、陳秀瑄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新誠興業有限公司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查報債務人新誠興業有限公司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查詢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