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3358號
- 聲請人
- 蔡萬賜
詹寶惜
賴政揚
周馥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邱茹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相對人福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票時及現在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提出相對人邱茹筠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司票字第3358號
詹寶惜
賴政揚
周馥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邱茹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相對人福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票時及現在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提出相對人邱茹筠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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